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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传

中国語 BooksWhale エディション · 梁启超

梁启超评述晚清重臣李鸿章,涉及洋务、外交、甲午战争与时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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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传

《李鸿章传》是梁启超以近代史眼光写成的人物传记,围绕李鸿章的政治生涯、洋务运动、对外谈判、甲午战败和清末制度危机展开。它既是传记,也是近代中国转型困境的思想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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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 died in 1929, and 李鸿章传 was first published or composed in 1901; these dates support the public-domain basis for thi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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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传

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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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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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全仿西人傳記之體,載述李鴻章一生行事,而加以論斷,使後之讀者,知其爲人。

目次

このエディションの内容

  1. 01Full text
  2. 02序例
  3. 03一、書全仿西人傳記之體,載述李鴻章一生行事,而加以論斷,使後之讀者,知其爲人。
  4. 04一、中國舊文體,凡記載一人事跡者,或以傳,或以年譜,或以行狀,類皆記事,不下論贊,其有之則附於篇末耳。然夾敘夾議,其例實創自太史公,史記:《伯夷列傳》《屈原列傳》《貨殖列傳》等篇皆是也。後人短於史識,不敢學之耳。著者不敏,竊附斯義。
  5. 05一、四十年來,中國大事,幾無一不與李鴻章有關係。故爲李鴻章作傳,不可不以作近世史之筆力行之。著者於時局稍有所見,不敢隱諱,意不在古人,在來者也。恨時日太促,行篋中無一書可供考證,其中記述誤謬之處,知所不免。補而正之,願以異日。
  6. 06一、平吳之役,載湘軍事跡頗多,似涉枝蔓;但淮軍與湘軍,其關係極繁雜;不如此不足以見當時之形勢,讀者諒之。
  7. 07一、中東和約,中俄密約,義和團和約,皆載其全文。因李鴻章事跡之原因結果,與此等公文關係者甚多,故不辭拖沓,盡錄入之。
  8. 08一、合肥之負謗於中國甚矣。著者與彼,於政治上爲公敵,其私交亦泛泛不深,必非有心爲之作冤詞也。故書中多爲解免之言,頗有與俗論異同者,蓋作史必當以公平之心行之。不然,何取乎禍梨棗也!英名相格林威爾嘗呵某画工曰 Paint me as I am 言,勿失吾真相也。吾著此書,自信不至爲格林威爾所呵。合肥有知,必當微笑於地下曰:孺子知我。
  9. 09第一章 緒論
  10. 10第二章 李鴻章之位置
  11. 11第三章 李鴻章未達以前及其時中國之形勢
  12. 12第四章 兵家之李鴻章(上)
  13. 13一、納王郜雲官
  14. 14二、比王伍貴文
  15. 15三、康王汪安均
  16. 16四、寧王周文佳
  17. 17五、天將軍范起發
  18. 18六、天將軍張大洲
  19. 19七、天將軍汪環武
  20. 20八、天將軍汪有爲
  21. 21第五章 兵家之李鴻章(下)
  22. 22第六章 洋務時代之李鴻章
  23. 23第七章 中日戰事時代之李鴻章
  24. 24一、依克唐阿 奉天將軍 滿洲馬隊 以光緒二十年八月派爲欽差大臣。
  25. 25二、宋慶 提督 新募軍 以光緒二十年派總統前敵各軍。
  26. 26三、吳大澂 湖南巡撫 湘軍 以光緒二十年十二月派爲幫辦軍務大臣。
  27. 27四、劉坤一 兩江總督 湘軍 以光緒二十年十二月派爲欽差大臣。
  28. 28第八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上)
  29. 29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爲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30. 30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31. 31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面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爲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界內。
  32. 32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33. 33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34. 34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爲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爲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爲正。
  35. 35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爲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36. 36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爲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37. 37第六款 日中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課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計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爲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爲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画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爲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慶府,三、江蘇省蘇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扎。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州省重慶府,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日中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裁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38. 38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39. 39第八款 中國爲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爲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40. 40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中國約將認爲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擅爲逮繫。
  41. 41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42. 42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即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在煙臺互換。
  43. 43第九章 外交家之李鴻章(下)
  44. 44第一條 近因俄國之西伯里亞火車道竣工在即。中國允准俄國將該火車道一由俄國海參崴埠續造至中國吉林琿春城,又向西北續至吉林省城止。一由俄國境某城之火車站續造至中國黑龍江之愛琿城,又向西北續至齊齊哈爾省城,又至吉林伯都訥地方,又向東南續造至吉林省城止。
  45. 45第二條 凡續造進中國境內黑龍江及吉林各火車道,均由俄國自行籌備資本,其車道一切章程,亦均依俄國火車條程,中國不得與聞。至其管理之權,亦暫行均歸俄國。以三十年爲期。過期後,准由中國籌備資本估價將該火車道並一切火車機器廠房屋等贖回。惟如何贖法,容後再行妥酌。
  46. 46第三條 中國現有火車路擬自山海關續造至奉天盛京城,由盛京接續至吉林。倘中國日後不便即時造此鐵路者,准由俄國備資由吉林城代造,以十年爲期贖回。至鐵路應由何路起造,均照中國已勘定之道接續至盛京並牛莊等處地方止。
  47. 47第四條 中國所擬續造之火車道,自奉天至山海關至牛莊至蓋平至金州至旅順口以及至大連灣等處地方,均應仿照俄國火車造,以期中俄彼此來往通商之便。
  48. 48第五條 以上俄國自造之火車道所經各地方,應得中國文武官員照常保護,並應優待火車道各站之俄國文武各官,以及一切工匠人等。惟由該火車道所經之地,大半荒僻,猶恐中國官員不能隨時保護周詳,應准俄國專派馬步各兵數隊駐扎各要站,以期妥護商務。
  49. 49第六條 自造成各火車道後,兩國彼此運進之貨,其納稅章程。均准同治元年二月初四日中俄陸路通商條約完納。
  50. 50第七條 黑龍江及吉林長白山等處地方所產五金之礦,向有禁例,不准開挖。自此約定後,准俄國以及本國商民隨時開採,惟須應先行稟報中國地方官具領護照,並按中國內地礦務條程,方准開挖。
  51. 51第八條 東三省雖有練軍,惟大半軍營仍係照古制辦理。倘日後中國欲將各省全行改仿西法,准向俄國借請熟悉營務之武員來中國整頓一切,其章程則與兩江所請德國武員條程辦理無異。
  52. 52第九條 俄國向來在亞細亞洲無周年不凍之海口,一時該洲若有軍務,俄國東海以及太平洋水師,諸多不便,不得隨時駛行。今中國因鑒於此,是以情願將山東省之膠州地方暫行租與俄國,以十五年爲限。其俄國所造之營房棧房機器廠船塢等類,准中國於期滿後估價備資買入。但如無軍務之急,俄國不得即時屯兵據要,以免他國嫌疑。其賃租之款,應得如何辦理,日後另有附條酌議。
  53. 53第十條 遼東之旅順口以及大連灣等處地方,原係險要之處。中國極應速爲整頓各事, 以及修理各炮臺等諸要務,以備不虞。既立此約,則俄國允准將此二處相爲保護,不准他國侵犯。中國之允准,將來永不能讓與他國占踞。惟日後如俄國忽有軍務,中國准將旅順口及大連灣等地方,暫行讓與俄國水陸軍營泊屯於此,以期俄軍攻守之便。
  54. 54第十一條 旅順口大連灣等處地方,若俄國無軍務之危,則中國自行管理,與俄國無涉。惟東三省火車道,以及開挖五金礦諸務,准於換約後即時便宜施行。俄國文武官員以及商民人等所到之處,中國官員理應格外優待保護,不得阻滯其游歷各處地方。
  55. 55第十二條 此約奉兩國御筆批准後,各將條約照行。除旅順口大連灣及膠州諸款外,全行曉諭各地方官遵照。將來換約,應在何處,再行酌議。自画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爲期。
  56. 56第十章 投閑時代之李鴻章
  57. 57一、雒口至鹽窩沿河情形 河身 黃河自河南龍門口改道以來,水性趨下,由北而東,奔流山東,入大清河,遂取道入海。其始東奔西突,人力難施,至兩年以後,河流已定,方築堤岸。河流曲折,其堤岸亦因之而曲折。迨河流變遷,堤岸不能俱隨之變遷。臨水遠近不等,然堤岸全無保護,任水漂刷。現在小水河面,約寬九十丈至一百五十丈,河底則深淺不一,有河面寬處,水深僅四五尺,不便行船者,有河面忽窄,水深至三丈者。河流朝夕改道,旋左旋右,臨流之岸,即爲沖刷,帶至流緩之處,又淤爲灘。官民則任水所爲,向無善策,惟於險處救急,決處補苴。而沿河常見岸土,於四五足高處,塌陷入水,際此隆冬,水小流緩,尚且如此,化凍之後,大汛之時,水大流急,更當如何?下游低岸如此,上游土山一帶,不問可知。無怪黃河泥沙之多,爲五大洲群流之最也。大汛時堤內沙灘,全爲漫淹,因河底淺深不一,河身亦俯仰不一,故流水速率,處處不同。且下游之地極平,每里高低,不逾五寸,河流甚緩。容水之地,日益以隘,淤墊日高,年復一年,險上加險。職此之故,堤外之地,較堤內之灘,有低一尺者,有低至七八尺者。監工路過楊史道口時,曾將河面測量,計水面寬百三十八丈,河底最深二丈三尺,流水速率一秒钟約四尺。按此推算,每秒钟過水之數,約五萬七千四百五十六立方尺,容水面積約一萬三千六百八十方尺。又在鹽窩上游測量,計此處水面僅寬一百零二丈,河底最深一丈二尺,容水面積約九千一百八十方尺。斯時楊史道口尚未合籠,太溜半歸決口,不走鹽窩,理合聲明。至盛漲時,過水數目,言人人殊。按照兩處地方文武官員所指示水誌,計楊史道口容水面積應係三萬六千一百八十方尺。鹽窩容水面積應在二萬四千四百八十方尺。因大水速率,無從探詢,致過水之數,不能復計。然不知進水之數,斷難定河面寬窄堤岸遠近之數也。計自雒口至鹽窩約三百七十里。 民埝,濱河之堤,謂之民埝,係民所修,官所守,爲現時東水最要之堤也。民埝距水,遠近不等,有即在水濱者,有離水至三四里者,當時修造,任意爲之,並無定理,甚至其彎曲有令人不可解者。其高低厚薄,亦各處互異,有高於現時水面九尺者,有高至一丈五尺者,高逾沙灘五尺至八尺不等,高逾堤外之地亦九尺至一丈五尺不等,其堤頂有寬二丈四尺者,有寬三丈六尺者,新築之埝則較厚。忽高忽低,忽厚忽薄,其收坡亦斜直不同,良可異也。看守民埝,朱甚周密,爲水挖刷之處頗多,並無隨時修理,積年累月,不至於決陷者幾希。民埝皆以極鬆淤土爲之,並無焦泥,入地不深。即有焦泥,不難挑取。埝頂可行大車、坐車、手車,軌道甚深,過路處或堤坡而上下,或截堤而低之。堤上築蓋民居,並不加寬培厚,凡此皆最易損堤者。查泰西各國堤工坡上種青草,不憚講求,不惜鉅費,蓋草根最能護堤也。此處之堤,都不種草,一二處偶爾有草,爲民芟除凈盡,甚至連根拔起。據云係取以燒鍋,或喂牲口,殊不知無草則堤難保,堤難保則水患不旋踵矣。愚民不思,其屬可嗤。耙草之器,最能損堤,應懸厲禁,不准行用,此亦保堤之一道。蓋草既拔去,堤復耙鬆,大風一起,堤土飛揚,堤頂遂逐漸而低,堤身亦逐漸而薄,此器爲害,不亦大哉?沿河之堤,有種柳已成蔭者,有初栽僅盈尺者。柳根最能固堤,應於沿河堤岸一律遍栽,設法保護,不准攀折。並行種藤,更爲堅實,柳條藤條,俱可編埽,築堤較秸料堅固遠甚,且可隨處就近取材,毋須更出資采買,一舉兩得,莫妙於此,何憚而不爲之耶? 大堤,大堤係公家所修,距民埝甚遠,而遠近處處不周,且多彎曲,殊不可解。現在此堤雖有如無,大不可恃。堤上居民鱗次櫛比,全成村落,即取堤土以築其居,致堤殘缺不全。且過路之處,切與地平,竟成大口。堤上坡上,亦多種麥,頗能損堤。盛漲時民埝尚決,大堤未有不潰者也。該堤寬處,其頂尚有三丈六尺,高一丈二尺至一丈六尺不等,然完整者絕少。聞楊史道口水決民埝竟能走溜入小清河,淹溺村落,貽害居民者,良以大堤舊口未修,使水有隙可乘耳,詢諸河官,何以大堤之口不堵?據答百姓不願,今若修大堤,則千餘村之居民,必環起而攻等語。可見修大堤非特無益,且不洽輿情也。大堤之外,居民甚多,有數百十戶成村者,有四五家自立門戶者,或築圍堤自護,或建高阜而居,大抵皆預作防水之計。村外周圍之地,頗屬膏腴,居民即以之耕耘,以供飲啄。此外尚有斜堤攔壩,皆以保此村田者也,然殘廢亦與大堤同。若民埝出險,不足恃也。 險工,沿河一帶,險工最多。凡頂衝之處,或已決之處,皆有工程。其工程磨盤埽居,多以秸料覆土,層壘爲之,形如磨盤,或緊貼於岸、或接連於堤,其形勢紛歧不一,即高低厚薄,亦每埽不同,每埽錯落參差,絕不相連,中仍走水,以使三面受敵,不知何意。鄙見數埽應一氣呵成,不存罅隙,既省料工,更形堅固。且料埽入水,削如壁立,不作斜坡,適足以當衝,不能使水滑過,似非得法。至秸料亦非經久之物,因其中有心,質如燈草,最能吸水,使料易於腐爛,料爛則與沙土同。毫無勁力矣。監工曾見舊埽數處,雖形勢相連,而根基已壞,一經盛漲,必即漂流,民埝定爲所累,或云秸料爲本地土產,用廣價廉,捨此別無他料。誠能如監工前篇所言,多種藤柳,數年之後,便可足用,更毋須以巨萬金錢造此不經久之事。或又云料埽原以挑水,一兩年後,水已收道,料埽雖爛,亦復何慮。監工殊不謂然。若不改弦更張,恐搶險不過養疽耳。爲今之計,雖無他料可用,其埽工應先行改式。傍岸者使之聯成一片,作斜坡入水,以導其流,並須多用木椿,牽連於岸,以堅固麻繩繫之,其護埽所拋之石,亦宜加粗加多,位置得法,方可禦沖刷之力。監工曾見有以石塊排於埽上者,鎮壓秸料,不使爲風吹去,抑何可笑。此外尚有石堤,如北鎮一帶,尚稱穩固,亦鹽窩石堤,則已根底全虛,所未即坍圮者,賴尚有石灰粘湊,然亦不能久矣。
  58. 58一、鹽窩至海口尾閭情形 黃河尾閭,已由鹽窩改道三次,首次向東北由鐵門關入海,二次向東由韓家垣入海,三次廟東南由絲網口入海。今謹將三處情形次第言之,尚有新挑引河一條,亦並論及。鐵門關海口此係大清河尾閭。黃河改道山東以來,由此入海,歷三十餘年,至韓家垣決口,捨東北而向正東。今鐵門關一道,前半已淤墊甚高,河身成爲平地,莫可辨識,左右兩堤,盡成村落。鐵門關以下,堤已盡矣,一派黃沙,地極瘠苦。約距鐵門關下游八里,河形復見有水直通於海,河邊之地,雖係沙灘,而沙下不深,便有混土。河中之木,平時深約二尺,大潮可漲至三四尺,可至蕭神廟,若東北風大作,可增至五六尺不等, 由三溝子起有船隻可以出海,往來煙臺。此次因河凍地潮,不能出海察勘,僅至三溝子以下十里,滿地葦草,大潮所經,遂返轡不復前進。據土人言,往下八里,已見尋常潮汐,再往下十二里,便爲海濱。海口有攔門沙,潮退時,僅深二尺。此沙共長寬若干,未曾復勘,揣度必不甚小。計自鹽窩至鐵門關,海口約一百一十里。韓家垣海口,自韓家垣決口,黃河尾閭,取道於此,垂八九年,近復改道東南。韓家垣一帶,已無黃河蹤跡,惟自新蕭神廟以下,距海約六十里之遙,復見河形,中亦有水,係最低之地,積水不消。聞距海約十一里,此河分爲兩溜,狀如燕尾,然亦不深。海口亦有攔門沙,潮退時,直塞口門,不容河水瀉出。此攔門沙露出水面,寬約二里。查韓家垣一道,並末築堤。計自鹽窩至韓家垣海口,約一百里。 新挑引河,此河繫於韓家垣決口之後,特於口門之下,挑挖一道,以便引水至蕭神廟舊槽入海。然當時深僅四五尺,寬僅三丈,現在尚無此數。彎曲甚多,此河計長四十里,若取直共有二十五里,大約係循原有水道挑挖節省工費之故。河底以蕭神廟韓家垣兩處,挖深三尺,便有泥土,亦有泥土竟見於地面者。周圍各村,均有井,深一丈一尺,即可見水,泥在水中,不甚深也。鐵門關附近,有燒瓦器之窯。該處土質,概可想見。 絲網口海口 現在黃河之由此口入海,漫散地上,並無河道。小水時分爲多,溜底均不深,中有沙灘,正溜水底,深僅三四尺,有一兩處最深,亦不過一丈。將近海口,則只有一尺四五寸,此處水面甚寬,約有三百丈之多。聞海口並無攔門沙,想係流緩溜淺,其沙已於地上停淤,無可再送入海也。查北嶺子決口之時,尚有上游三處,同時開口,故絲網口水流不猛,北嶺子門之樹,至今猶豎水中,古廟一座,亦巍然獨立,是其明驗。若謂辛莊等處,房合漂流,則係土屋不堅之故,非水力洶涌有以致之也。北岸於北嶺子以下,並未設堤,惟以鐵門關南堤爲北岸,以護村落而已。南岸則由鹽窩起新行接築,一堤距水約遠二里,計自鹽窩至絲網口海口約九十里。
  59. 59一、酌量應辦治河事宜 治河如治病,必須先察其原。欲察其原,必須先按脈理,方知其病原之所在,然後施藥。不特厥疾可療,而且永無後患。若但按瘡敷藥,不問其毒發於何處,非良醫之所爲也。黃河在山東爲患,而病原不在於山東。若只就山東治黃河,何異於按瘡敷藥?雖可一時止痛,而不久舊疾復作矣,蓋其毒未消,其病根未拔也。夫水性猶人,初本善也,若不導之、教之,性乃遷矣。天之生水,原以養人,何嘗以害人?乃人不知其性,不防其遷,遂使肆爲暴虐,生民昏墊,國帑虛糜,終無底止。推原其故,良因治水僅就一隅,不籌全局。今若一誤再誤,恐徒勞無功耳。欲求一勞永逸、宜先就委竊原。由山東視黃河,黃河只在山東。由中國視黃河,則黃河尚有不在山東者,安知山東黃河之患,非從他處黃河而來?故就中國治黃河,黃河可治。若就山東治黃河,黃河恐終難治。請詳言之,溯黃河之源,出於星宿海,取道甘肅,流入蒙古沙漠,改道多次,始至山西,已挾沙而來矣,道出陝西,又與渭水匯流,其質更濁,再穿土山向東而出,拖泥帶水,直入河南,所至披靡、水益渾矣。此即黃河之病原也。下游之病良由此,主治之宜在病原加意。蓋下游停淤之沙,係從上游拖帶而來。上游地高,勢如建瓴,且兩面有山約束之,水流極速,沙不能停,迨一過榮澤一派,平原水力遂殺,流緩則沙停。沙停則河淤,河淤過高,水遂改道,此自然之理。證諸往事,已有明證。惟一河改道,萬姓遭殃,轉於溝壑,死於飢寒,從古迄今,不知凡幾。而黃河則南遷北徒,暢所欲爲,以開封爲中心,自辟半徑之路,於揚於江北中間千五百里扇形之地,任意穿越,雖齊魯諸大峰,亦難阻制。河水所經之處,沙停灘結,民嘆其魚,防不勝防,迄無良策,補偏救弊,勞民傷財,其禍較疾病刀兵尤爲猛烈。然天下無不治之水,雖非易事,尚非人力難施。其法維何?曰求諸算學而已。 治法,夫治法豈易言哉!黃河延袤中國境內,計一萬餘里之長。地勢之高低,河流之屈曲,水性之緩急,含沙之多少,向末詳細考究,並無圖表。問諸水濱,亦鮮有能答之者。今欲求治此河,有應行先辦之事三:一、測量全河形勢。凡河身寬窄深淺,堤岸高低厚薄,以及大水小水之淺深,均須詳誌;一、測繪河圖,須纖悉不遺;一、分段派人查看水性,較量水力,記載水誌,考求沙數、並隨時查驗水力若干,停沙若干。凡水性沙性,偶有變遷、必須詳爲記出,以資參考。 以上三事,皆極精細,而最關緊要者,非此無以知河水之性,無以定應辦之工,無以導河之流,無以容水之漲,無以防患之生也。此三事未辦,所有工程,終難得當,即可稍紓目前,不旋踵而前功盡隳矣。若測繪既詳,考究復審,全局在握,便可參酌應辦工程,以垂久遠,猶須各省黃河,統歸一官節制,方能一律保護,永無後患,但照此辦理,經費必鉅。然欲使一勞永逸,宜先籌計每年養河之費若干,堵築之費若干,蠲免糧錢若干,賑濟撫恤若干,財產淹沒若干,民命死亡若干,並除弊後能興利若干,積若干年共計若干,較所費之資,孰輕孰重,孰損孰益,不至於猶豫矣。按照圖誌,可以知某處水性地勢,定其河身。由河身,即可定水流之速率,不使變更;水面之高低,不使游移。凡河底之淺深,河岸之堅脆,工料之松固,均可相因,無意外之慮。此皆算學精微之理,不能以意爲之。定河身最爲難事。須知盛漲水高若干,其性若何,停沙於河底者幾多,停沙於灘面者幾多,漲之高低、速率不同。定河身須知各等速率,方能使無論高低之漲,其速率均足刷沙入海。河形彎曲,致生險工,亦須酌改,然大非易事,非詳慎推算不爲功。蓋裁彎取直則路近,路近則低率,即地勢高低之數增。低率增則速率亦增,速率增則過水之數亦增,於盛漲時尤宜並上下游通行籌算後,方可裁去一彎。蓋裁彎能生他險,不可不慮,此亦非但憑眼力可爲之事。
  60. 60一、現時應辦救急事宜 前篇治河應辦各事,既非旦夕之功。必俟全河詳細測量,估計工料,妥籌辦法。方臻美備。誠恐河流洶涌,迫不及持,亟應先辦救急事宜。庶幾現時災患不生,將來治理較易,救急之事維何?曰培修堤岸,固築險工,並疏通尾閭而已。至於更改河形以暢其流,展縮河身以順其性,保護堤岸以阻其傾,各工程應俟日後從容辦理,此時無暇及此。 培修河堤之法,前篇已詳言之,毋庸再贅。惟應以埝爲堤。若大堤則相距太遠,有河面過寬之患,又復殘缺不整,修無可修,即修亦無益。各處險工,宜全行固築,應派員全工察勘,估計工程。凡當衝之堤,已朽之埽,務即一律保護,其過低過薄之堤,亦應加高培厚。堤內臨水之坡,應加泥一層,以種青草,並於堤根遍栽樹木,設法禁人踐踏。此爲最急之務,速辦爲妙。有險處之堤根,或拋石或編壩以固之,亦須因地制宜。凡堤有所開過路之道,應即行修補,並於堤頂築造石子馬路,以便車馬往來,不至損礙。尾閭海道,最宜妥定,鐵門關、韓家垣現均淤塞,絲網口則水勢散漫,並無河槽。查此項尾閭,擇地者主見不一:有謂鐵門關淤塞處應挑通使水仍復舊道者;有謂宜仍由韓家垣舊道者;有謂應由十六戶挑引河直至鐵門關以避鹽窩險工者;有謂應由鹽窩挑一直河仍由絲網口者;有謂應於蒲臺縣三岔河引水入海者;有謂黃河應於大馬家挑河至孔家莊並入徒駭河使之入海者。大馬家在利津上游八里之地,查徒駭河形頗彎曲,孔家莊河面約寬九十丈,小水水面約六十丈,兩岸頗高,並未築堤,大水約離岸尚低八尺,其上游於禹城以下,全已淤塞,海口約距孔家莊七十里,並無攔沙。鄙意黃河末治之先,其水不應走徒駭河,蓋恐濁流入清,即使清者亦變爲濁,未免可惜。如欲酌定一處,必須於各處詳細測量,品地勢之高低,察流水之方向。查現在武備學堂測量生頗具聰明,又複勤奮,四散測量,不遺餘力,惜時日太促,未能詳備,所繪之圖,只能閱其大概,況各段河中過水之數,以及地之低率,無從查考。至引河河形,惟按海口之地甚平,引河以愈短愈直愈妙。蓋河短勢直,即低率市增,流水較有力也。河身則以能容盛漲爲度,兩堤則以能束水爲度,又須格外堅固,以防衝決。大約海口所有舊河槽,以不用爲妙,以舊槽形皆曲折,堤亦不周備,不如另擇新地酌量形勢辦理之爲愈。今無論引河挑在何處,其海口必須有機器挖沙,不能恃水自刷,因河病末除,河沙未減,到處停淤之病,仍不能免,恐新挑之河,不久亦如舊口爲沙堵塞不通也。鄙意引河河形,以能容水暢流爲度,庶無意外之慮。減水壩爲必不可少之件,應設何處,尚未詳考。有人指示濟南府城下游十八里,原有滾壩之處,似可合用。監工於歸途便道履勘,見此壩距黃河尚有五里,原造之意,係引濟南諸山清水入黃,以助攻沙,然向未啟用。壩門甚小,只有一丈四尺,又與諸河不通,若欲用之,尚須另挑引河以通小清河。查小清河河身,僅足自容,盛漲時水已漫岸,又無河堤約束,若再將黃河灌入,勢必漫浸,即濟南省城亦恐遭淹溺。鄙意如欲減水,以入徒駭河爲宜,然仍須測量籌算方可定議,惟徒駭河亦須加寬添築河堤,方可合用。
  61. 61第十一章 李鴻章之末路
  62. 62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親派醇親王載灃爲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63. 63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爲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爲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爲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64. 64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爲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65. 65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66. 66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准將軍火暨專爲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爲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67. 67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係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甲)此四百五十兆係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爲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画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爲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麵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並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爲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爲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画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画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68. 68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爲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係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係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係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係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画。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69. 69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臺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70. 70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係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71. 71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二、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三、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72. 72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爲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一、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73. 73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爲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74. 74第一條 俄國交還滿洲於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75. 75第二條 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並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76. 76第三條 若有事變,俄國將此兵助中國鎮壓。
  77. 77第四條 若中國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於滿洲。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於滿洲。
  78. 78第五條 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將此官革職。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79. 79第六條 滿洲蒙古之陸軍海軍,不得聘請外國人訓練。
  80. 80第七條 中國宜將旅順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權拋棄之。
  81. 81第八條 滿洲蒙古新疆伊犁等處之鐵路礦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國許可,則不得讓與他國,或中國自爲之,必亦須經俄國允許。牛莊以外之地,不得租借與他國。
  82. 82第九條 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83. 83第十條 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
  84. 84第十一條 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爲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爲擔保。
  85. 85第十二條 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
  86. 86第一條 同
  87. 87第二條 同
  88. 88第三條 同
  89. 89第四條 中國雖得置兵於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議,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然仍不得輸入兵器於滿洲。
  90. 90第五條 同
  91. 91第六條 刪
  92. 92第七條 刪
  93. 93第八條 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各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議,則不許將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爲之。
  94. 94第九條 同
  95. 95第十條 同 並追加此乃駐扎北京之各國公使協議,而爲各國所采用之方法字樣。
  96. 96第十一條 同
  97. 97第十二條 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98. 98第十二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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